顯示具有 土地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土地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共有物分割明細表

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填表說明
電子資料名稱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名稱。
使用目的 提出申請使用之目的,請詳細說明。
資料範圍 申請資料之範圍,如地段名稱或地理涵蓋範圍。
資料欄位名稱 申請地籍圖及地價資料時,不必填寫欄位名稱。
申請登記資料,請填寫主要資料欄位名稱,對欄位名稱不瞭解者,請洽資料提供機關。
所需提供方式 分為磁片提供、磁帶提供、光碟提供、網路傳輸及其他等,提供方式由提供機關規定。
申請人(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提出申請之申請人姓名(機關、團體)、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注意事項 說明資料使用之限制。
以下由資料提供機關填寫
是否可提供 無論提供是否成立,資料提供機關均應將第一份退還申請人,第二份存參並彙整備查。如審查後無法提供者,應勾選原因,如無法提供之原因不在所列之項目者,請選擇其他項並註明之。
費用總計 申請人應付繳之費用總數。
提供機關章戳 資料提供機關章戳。
聯絡人、電話、傳真 資料提供機關之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備 註 其他重要事項,但於上述欄位中無法表達者。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土地建物申請書

地價證明申請書

地目變更申請書

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第(5)欄「設定範圍」︰填寫各筆土地設定地上權之範圍。如係部分範圍設定者,應附具「地上權位置圖」,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三、第(6)欄「地租」︰按訂立契約人約定填寫。
四、第(7)欄「權利價值」︰將各筆土地地上權價值之總和填入。
五、第(8)欄「權利存續期限」︰如地上權定有期限者,將其起迄年月日填入。如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應註明「不定期」字樣。
六、第(9)欄「地上權讓與之約定」︰如訂立契約人約定地上權不得讓與他人者,應填「本地上權不得讓與」字樣,如約定地上權得讓與他人者,應填「本地上權得讓與」。本欄如空白,未有其他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視為得讓與他人。
七、第(10)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八、「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地上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九、第(12)(14)(15)(16)「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第(13)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及義務人所設定之權利範圍分別填入。
十一、第(17)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二、第(18)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地 役 權 設 定 契 約 書

地役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供役地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供役地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需役地土地標示」第(7)(8)(9)(10)欄︰應照需役地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所有權人姓名」︰按各筆土地登記資料所載之姓名分別填入。
四、第(6)欄「設定範圍」︰填寫各筆土地設定地役權之範圍。如係部分範圍設定者,應附具「地役權位置圖」,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五、第(12)欄「地租」︰如約定須支付地租者,將每年或每月之地租總額填入。如約定勿須支付地租者,填「無地租」字樣;如本欄空白,視為無地租。
六、第(13)欄「權利價值」︰將各筆土地地役權價值之總和填入。
七、第(14)欄「權利存續期限」︰地役權如定有期限者,將其權利之起迄年月日填入。如未定有期限者,則填「不定期限」字樣。
八、第(1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地役權人或需役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供役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7)(19)(20)(21)「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第(18)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及義務人所設定之權利範圍分別填入。
十二、第(22)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三、 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 地 複 丈 申請書

土地 建築改良物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信託條款」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
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8)(9)(10)(11)(12)欄︰應照建物登
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3)欄「信託權利種類」︰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種類,如所有權、地上權或抵押權等。
四、第(6)(14)欄「信託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信託者,則填「全部」,如僅信託一部分者,則按其信託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五、第(7)欄「信託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筆土地信託當年之公告現值或土地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六、第(15)欄「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棟建物信託當年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或建物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七、第(16)欄「信託不動產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信託當年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及各棟建物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
八、第(17)欄「信託條款」︰本信託關係須約定之事項,均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受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委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委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4.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9)(21)(22)(23)欄「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 第(20)欄「權利範圍」:「受託持分」「委託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託或委託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二、 第(24)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三、 第(25)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無需先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稅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依法申請產權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典權設定契約書

建築改良物 典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土地或各棟建物設定典權之範圍。如係個人所有土地或建物全筆棟出典者,填「所有權全部」,如係一部分出典者,即填「持分幾分之幾」,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第(6)(13)欄「典價金額」︰填寫各該筆土地或各該棟建物之典價金額。
五、第(14)欄「典價總金額」︰填寫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典價金額之總和。
六、第(15)欄「權利存續期限」︰典權如定有期限者,將其權利之起迄年月日填入。如未定有期限者,則填「不定期限」字樣。
七、第(16)欄「典物轉典或出租之約定」︰如約定「典權不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不得轉典或出租」字樣,如約定典權得讓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得轉典或出租」字樣;本欄如空白,未有其他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民法第九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典物得讓與,並得出租。
八、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第(18)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十、「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典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承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出典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一、第(20)(22)(23)(2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二、第(21)欄「權利範圍」:「承典持分」「出典持分」各項,應按實際承典時或出典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三、第(25)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6)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共有 所有權分割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共有 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分割前土地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筆土地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二、「分割後土地標示」各欄︰將土地分割後之土地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三、「分割前建物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棟建物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四、「分割後建物標示」各欄︰將建物分割後之建物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五、第(1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7)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訂約之所有權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八、第(18)(19)(20)(21)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九、第(22)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交換前土地標示」各欄︰將交換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二、「交換後土地標示」各欄︰除第(5)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土地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土地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三、「交換前建物標示」各欄︰將交換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四、「交換後建物標示」各欄︰除第(13)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建物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建物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五、第(1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7)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訂約之所有權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3.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八、第(22)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九、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本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三種,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時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6)(7)(8)(9)(10)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贈與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贈與者,則填「全部」,如僅贈與一部分者,則按其贈與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2)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五、第(13)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六、「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受贈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贈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贈與人」及其「姓名或名稱」「贈與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4.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5.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七、第(16)欄:「受贈持分」「贈與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贈或贈與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八、第(20)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九、第(21)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本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三種,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時均可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藍色、黑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6)(7)(8)(9)(10)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出賣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出賣者,則填「全部」,如僅出賣一部分者,則按其出賣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2)欄「買賣價款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之買賣價格總和。
五、第(13)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4)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買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買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出賣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賣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4.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5.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八、第(17)欄: 「買受持分」「出賣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買受或出賣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九、第(21)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藍所載相同。
十、第(22)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 移轉 變更 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他項權利 移轉 變更 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 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五、 如係他項權利「移轉」而訂立契約者,應將本契約書格式各欄內有關「變更」之文字刪除,如係權利內容「變更」而訂約者,應將有關「移轉」之文字刪除。
貳、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原設定權利範圍」︰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四、 第(6)(13)欄「原設定權利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五、 第(14)欄「權利種類」︰如抵押權移轉或變更者,填「抵押權」字樣,以此類推。
六、 第(15)欄「原權利總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七、 第(16)欄「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內容」︰應將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其「內容」分別填入;「內容」欄以變更原登記事項之約定事項為限。
八、 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先填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9 )(20)(21)(22)「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 第(23)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二、 第(24)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移轉或變更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典權設定契約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如係全部提供擔保者,則填「全部」,如僅一部分提供擔保者,則按其提供擔保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 第(6)(13)欄「擔保權利金額」︰如僅以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物提供擔保者,將其擔保債權金額填入。如係數筆土地或數棟建物共同擔保一債權者,本欄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五、 第(14)欄「提供擔保權利種類」︰將義務人提供擔保之權利名稱填入,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典權」字樣。
六、 第(15)欄「擔保權利總金額」︰填寫本契約各筆棟權利提供擔保之債權總金額。
七、 第(16)(17)(18)(19)「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欄︰按立約當事人自由約定,惟約定無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時,於相當欄內填「無」或「空白」字樣,或以斜線劃除。
八、 第(20)欄「權利存續期限」︰最高限額抵押權方須填寫,債權額之抵押權則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九、 第(21)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十、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權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包括設定人及債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務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一、第(23)(25)(26)(27)「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二、第(24)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債權範圍及義務人或債務人所設定之債務範圍分別填入。
十三、第(28)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9)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登記清冊

「登記清冊」填寫說明
  1.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2. 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3. 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加清冊,並由申請人在騎縫處蓋章。
  4. 所謂「簽章」係指得簽名或蓋章。
  5.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6.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7. 面積填寫方式,以小數點表示,如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五十平方公寸則填寫為120.5。
  8. 第(5)(12)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申請事項之權利範圍。
  9. 申辦住址變更登記或更名登記,如不涉及權利變更者,地目、面積及權利範圍欄得予免填。

土地登記申請書

「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壹、 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 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貳、 各欄填法
一、 第(1)欄「受文機關」按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市縣及地政事務所之名稱填寫。
二、 第(3)(4)(5)欄「申請登記事由」「登記原因」「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按後列表所列自行打勾或選擇填入空格內。
(3)申請登記事由 (4)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一次登記 1. 申請登記日期
2. 有建築使用執照者,以執照核發日期,否則以建築完成日期
登記清冊,如以建物測量成果圖替代登記清冊者,則為建物測量成果圖
所有權移轉登記 1. 買賣
2. 贈與
3. 繼承
4. 分割繼承
5. 拍賣
6. 共有物分割
7. 交換
8. 遺贈
9. 判決移轉
10. 和解移轉
11. 調解、調處移轉
12. 判決共有物分割
13. 和解共有物分割
14. 調解共有物分割
15. 判決回復所有權
16. 和解回復所有權
17. 調解回復所有權
18. 判決繼承
19. 和解繼承
20. 調解繼承
21. 法人合併
22. 解散
23. 典權回贖除斥期滿
24. 抵繳稅款
25. 接管
26. 信託
27. 信託歸屬
28. 信託取得
29. 受託人變更
30. ………。
1. 契約書訂立日期
2. 被繼承人死亡日期
3. 判決確定日期
4. 和解或調解成立日期
5. 不動產移轉證明書發給日期
6. 事實發生日期
1. 契約書
2. 登記清冊
(3)申請登記事由 (4)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
1. 抵押權登記
2. 地上權登記
3. 典權登記
4. 地役權登記
5. 永佃權登記
6. 耕作權登記
1. 設定
2. 法定
3. 時效取得
4. 判決設定
1. 契約書訂立日期
2. 法定原因發生日期
3. 時效取得日期
4. 判決確定日期
1. 契約書
2. 登記清冊
1. 所有權(信託)塗銷登記
2. 抵押權(信託)塗銷登記
3. 地上權塗銷登記
4. 典權塗銷登記
5. 地役權塗銷登記
6. 永佃權塗銷登記
7. 耕作權塗銷登記
1. 清償
2. 拋棄
3. 混同
4. 判決塗銷
5. 部分拋棄
6. 部分清償
7. 和解塗銷
8. 調解塗銷
9. 存續期間屆滿
10. 回贖
11. 塗銷信託
1. 契約書發生日期
2. 事實發生日期
3. 判決確定日期
4. 和解或調解成立日期
1. 塗銷證明文件
2. 登記清冊
1. 抵押權內容變更(移轉)登記
2. 地上權內容變更(移轉)登記
3. 典權內容變更(移 轉)登記
4. 地役權內容變更(移轉)登記
5. 永佃權內容變更(移轉)登記
6. 耕作權內容變更(移轉)登記
1. 擔保物增加
2. 法人合併
3. 擔保物減少
4. 權利價值變更
5. 權利範圍變更
6. 存續期間變更
7. 清償日期變更
8. 利息變更
9. 地租變更
10. 義務人變更
11. 債務人變更
12. 權利內容等變更(指4至11項之變更有二項以上之變更時用之)
13. 讓與
14. 次序讓與
15. 贈與(指耕作權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用之)
16. 更名(義務人或債務人姓名或名稱變更)
17. 信託
18. 受託人變更
19. 信託歸屬
20. 信託取得
1. 契約書訂立日期
2. 戶籍記載變更日期
3. 法人變更核准日期
4.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 契約書
2. 登記清冊
(3)申請登記事由 (4)登記原因 (2)原因發生日期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
標示變更登記 1. 分割
2. 逕為分割
3. 判決分割
4. 和解分割
5. 調解分割
6. 合併
7. 地目變更
8. 滅失
9. 部分滅失
10. 行政區域調整
11. 增建
12. 改建
13. 修建
14. 段界調整
15. 基地號變更
16. 門牌整編
1. 複丈結果通知書核發日期
2. 建物測量成果圖核發日期
3. 建築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4. 事實發生日期
1. 複丈結果通知書
2. 建物測量成果圖
3. 登記清冊
住址變更登記 1. 行政區域調整
2. 住址變更
戶籍記載最後遷居或行政區域調整日期 登記清冊
更正登記 1. 姓名更正
2. 名義更正
3. 統一編號更正
4. 地號更正
5. 住址更正
6. 出生日期更正
7. 更正(除姓名、統一編號、地號、住址、出生日期更正外均適用之)
1. 戶籍更正日期
2. 原登記申請錯誤日期(原登記申請案之原因發生日期)
1. 複丈結果通知書
2. 登記清冊
書狀補(換)發登記 1.書狀換給
2.書狀補給
1. 換給者以申請日期為準
2. 補給者以遺失或滅失日期為準
登記清冊
更名登記 1. 更名
2. 夫妻聯合財產更名
1. 戶籍記載變更日期
2. 法院判決確定日期
3. 同意更名日期
登記清冊
管理者變更登記 管理者變更 改選、推選、移交、接管或改制之日期 登記清冊
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 登記名義人所立同意書之日期 登記清冊
塗銷預告登記 塗銷預告登記 原預告登記名義人所立之同意書日期 登記清冊
三、 第(2)欄「原因發生日期」依表所列之實際日期填寫。
四、 第(6)欄「附繳證件」應按所附證件之名稱,除契約書正本及權利書狀填寫於最後外,其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提出文件之次序及份數分行填列並對應裝訂,若空格不夠填寫時可填入第(9)欄,身分證請以雙面影印或正反面影印於同一紙面,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後認章。
五、 第(7)欄「委任關係」︰係指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填寫代理人之姓名,若尚有複代理人時一併註明複代理人姓名,並依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請代理人(複代理人)切結,並於虛線內認章,如無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則免填此欄。
六、 第(8)欄為便利補正通知聯絡申請人方便,請填寫「聯絡電話」及「傳真電話」。
七、 第(9)欄備註專供申請書上各欄無法填寫而必須填載事項,例如公司法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登記時,應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八、 第(10)欄「申請人」除包括權利人、義務人姓名外,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
1. 所稱權利人係指登記結果受有利益或免除義務之人,如買受人(買主)、抵押權人(債權人)、清償人(債務人或償還人)、繼承人、所有權人、承典人…..等。
2. 所稱義務人係指登記結果受不利益或喪失權利人,如出賣人(賣主)、抵押人(借款人或債務人)、被繼承人………等。
九、 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
1.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填「所有權人」。
2. 所有權移轉時,除繼承登記應分填被繼承人、繼承人外,均以權利人、義務人分別填寫之。
3. 他項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時應分填「權利人」(即債權人),「義務人」(即設定人),如以他人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時加填「債務人」(即借款人)。
4. 其他無義務人之申請登記,則填「權利人」或「所有權人」。
5. 預告登記分填「請求權人」、「登記名義人」(如附有登記名義人同意書者,得僅填請求權人即可)。
6. 以上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法人者,須加填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所有權移轉時,除繼承登記應分填被繼承人、繼承人外,均填「權利人」、「義務人」。如有委託他人申請者加填「代理人」,若尚有委任複代理者,一併加填「複代理人」。
十、 第(10)欄「申請人」:不敷使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十一、 第(12)欄「姓名或名稱」︰自然人依照戶籍姓名填寫,法人則先填法人名稱後再加填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二、 第(13)(14)欄「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自然人依照戶籍記載填寫。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請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十三、 第(15)欄「住所」︰自然人依照戶籍記載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法人依照法人登記有案地址填寫,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如住所與通訊處不同時,得於住所欄另外註明通訊地址。
十四、 第(16)欄「簽章」︰  
1. 權利人應簽蓋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簽章。
2. 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十五、 粗線以下及申請書上方之收件與登記書狀費,係供地政事務所人員審核用,申請人毋須填寫,如非連件辦理者,連件序別,亦無須填寫。
附註︰本填寫說明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填寫。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