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拆 除 切 結 書
路
本人 申請拆除座落台北縣 市 段 巷 弄 號
街
段 小段 地號房屋,確係本人 所有,且無設定任何他項權利及抵押,
如因拆除而發生任何產權糾紛或損害鄰房,妨害他人權益,本人願依法負一切法律責任,又
與 鄰房之共同壁暫不拆除,待鄰房拆除時由其業主一併拆除,絕無異議,恐口無憑,
特立切結書如上。
此 致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立 切 結 書 人:
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土地 建築改良物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信託條款」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
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8)(9)(10)(11)(12)欄︰應照建物登
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3)欄「信託權利種類」︰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種類,如所有權、地上權或抵押權等。
四、第(6)(14)欄「信託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信託者,則填「全部」,如僅信託一部分者,則按其信託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五、第(7)欄「信託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筆土地信託當年之公告現值或土地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六、第(15)欄「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棟建物信託當年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或建物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七、第(16)欄「信託不動產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信託當年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及各棟建物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
八、第(17)欄「信託條款」︰本信託關係須約定之事項,均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受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委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委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4.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9)(21)(22)(23)欄「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 第(20)欄「權利範圍」:「受託持分」「委託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託或委託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二、 第(24)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三、 第(25)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無需先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稅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依法申請產權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信託條款」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
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8)(9)(10)(11)(12)欄︰應照建物登
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3)欄「信託權利種類」︰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種類,如所有權、地上權或抵押權等。
四、第(6)(14)欄「信託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信託者,則填「全部」,如僅信託一部分者,則按其信託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五、第(7)欄「信託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筆土地信託當年之公告現值或土地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六、第(15)欄「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棟建物信託當年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或建物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七、第(16)欄「信託不動產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信託當年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及各棟建物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
八、第(17)欄「信託條款」︰本信託關係須約定之事項,均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受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委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委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4.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9)(21)(22)(23)欄「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 第(20)欄「權利範圍」:「受託持分」「委託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託或委託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二、 第(24)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三、 第(25)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無需先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稅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依法申請產權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典權設定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典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土地或各棟建物設定典權之範圍。如係個人所有土地或建物全筆棟出典者,填「所有權全部」,如係一部分出典者,即填「持分幾分之幾」,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第(6)(13)欄「典價金額」︰填寫各該筆土地或各該棟建物之典價金額。
五、第(14)欄「典價總金額」︰填寫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典價金額之總和。
六、第(15)欄「權利存續期限」︰典權如定有期限者,將其權利之起迄年月日填入。如未定有期限者,則填「不定期限」字樣。
七、第(16)欄「典物轉典或出租之約定」︰如約定「典權不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不得轉典或出租」字樣,如約定典權得讓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得轉典或出租」字樣;本欄如空白,未有其他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民法第九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典物得讓與,並得出租。
八、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第(18)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十、「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典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承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出典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一、第(20)(22)(23)(2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二、第(21)欄「權利範圍」:「承典持分」「出典持分」各項,應按實際承典時或出典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三、第(25)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6)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土地或各棟建物設定典權之範圍。如係個人所有土地或建物全筆棟出典者,填「所有權全部」,如係一部分出典者,即填「持分幾分之幾」,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第(6)(13)欄「典價金額」︰填寫各該筆土地或各該棟建物之典價金額。
五、第(14)欄「典價總金額」︰填寫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典價金額之總和。
六、第(15)欄「權利存續期限」︰典權如定有期限者,將其權利之起迄年月日填入。如未定有期限者,則填「不定期限」字樣。
七、第(16)欄「典物轉典或出租之約定」︰如約定「典權不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不得轉典或出租」字樣,如約定典權得讓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得轉典或出租」字樣;本欄如空白,未有其他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民法第九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典物得讓與,並得出租。
八、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第(18)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十、「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典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承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出典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一、第(20)(22)(23)(2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二、第(21)欄「權利範圍」:「承典持分」「出典持分」各項,應按實際承典時或出典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三、第(25)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6)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共有 所有權分割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共有 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分割前土地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筆土地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二、「分割後土地標示」各欄︰將土地分割後之土地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三、「分割前建物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棟建物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四、「分割後建物標示」各欄︰將建物分割後之建物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五、第(1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7)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九、第(22)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分割前土地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筆土地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二、「分割後土地標示」各欄︰將土地分割後之土地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三、「分割前建物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棟建物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四、「分割後建物標示」各欄︰將建物分割後之建物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五、第(1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7)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訂約之所有權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九、第(22)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交換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交換前土地標示」各欄︰將交換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二、「交換後土地標示」各欄︰除第(5)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土地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土地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三、「交換前建物標示」各欄︰將交換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四、「交換後建物標示」各欄︰除第(13)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建物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建物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五、第(1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7)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訂約之所有權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3.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八、第(22)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九、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交換前土地標示」各欄︰將交換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二、「交換後土地標示」各欄︰除第(5)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土地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土地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三、「交換前建物標示」各欄︰將交換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所有權人擬交換之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填入。
四、「交換後建物標示」各欄︰除第(13)欄「所有權人姓名」因建物交換而有變動外,其餘各項均照「交換前建物標示」欄內相當項之內容重複填寫。
五、第(1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7)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訂約之所有權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3.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八、第(22)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九、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本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贈與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三種,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時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6)(7)(8)(9)(10)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贈與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贈與者,則填「全部」,如僅贈與一部分者,則按其贈與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2)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五、第(13)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六、「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先填「受贈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贈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贈與人」及其「姓名或名稱」「贈與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七、第(16)欄:「受贈持分」「贈與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贈或贈與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八、第(20)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九、第(21)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本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三種,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時均可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藍色、黑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6)(7)(8)(9)(10)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出賣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出賣者,則填「全部」,如僅出賣一部分者,則按其出賣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2)欄「買賣價款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之買賣價格總和。
五、第(13)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4)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九、第(21)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藍所載相同。
十、第(22)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壹、本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契約書三種,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時均可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藍色、黑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6)(7)(8)(9)(10)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出賣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出賣者,則填「全部」,如僅出賣一部分者,則按其出賣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2)欄「買賣價款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之買賣價格總和。
五、第(13)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4)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先填「買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買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出賣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賣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 「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九、第(21)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藍所載相同。
十、第(22)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 移轉 變更 契約書
土 地 建築改良物 他項權利 移轉 變更 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 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五、 如係他項權利「移轉」而訂立契約者,應將本契約書格式各欄內有關「變更」之文字刪除,如係權利內容「變更」而訂約者,應將有關「移轉」之文字刪除。
貳、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原設定權利範圍」︰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四、 第(6)(13)欄「原設定權利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五、 第(14)欄「權利種類」︰如抵押權移轉或變更者,填「抵押權」字樣,以此類推。
六、 第(15)欄「原權利總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七、 第(16)欄「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內容」︰應將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其「內容」分別填入;「內容」欄以變更原登記事項之約定事項為限。
八、 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十一、 第(23)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二、 第(24)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移轉或變更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壹、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 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五、 如係他項權利「移轉」而訂立契約者,應將本契約書格式各欄內有關「變更」之文字刪除,如係權利內容「變更」而訂約者,應將有關「移轉」之文字刪除。
貳、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原設定權利範圍」︰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四、 第(6)(13)欄「原設定權利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五、 第(14)欄「權利種類」︰如抵押權移轉或變更者,填「抵押權」字樣,以此類推。
六、 第(15)欄「原權利總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七、 第(16)欄「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內容」︰應將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其「內容」分別填入;「內容」欄以變更原登記事項之約定事項為限。
八、 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先填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一、 第(23)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二、 第(24)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移轉或變更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地 建築改良物 典權設定契約書
土 地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如係全部提供擔保者,則填「全部」,如僅一部分提供擔保者,則按其提供擔保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 第(6)(13)欄「擔保權利金額」︰如僅以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物提供擔保者,將其擔保債權金額填入。如係數筆土地或數棟建物共同擔保一債權者,本欄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五、 第(14)欄「提供擔保權利種類」︰將義務人提供擔保之權利名稱填入,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典權」字樣。
六、 第(15)欄「擔保權利總金額」︰填寫本契約各筆棟權利提供擔保之債權總金額。
七、 第(16)(17)(18)(19)「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欄︰按立約當事人自由約定,惟約定無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時,於相當欄內填「無」或「空白」字樣,或以斜線劃除。
八、 第(20)欄「權利存續期限」︰最高限額抵押權方須填寫,債權額之抵押權則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九、 第(21)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十、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十二、第(24)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債權範圍及義務人或債務人所設定之債務範圍分別填入。
十三、第(28)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9)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如係全部提供擔保者,則填「全部」,如僅一部分提供擔保者,則按其提供擔保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 第(6)(13)欄「擔保權利金額」︰如僅以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物提供擔保者,將其擔保債權金額填入。如係數筆土地或數棟建物共同擔保一債權者,本欄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五、 第(14)欄「提供擔保權利種類」︰將義務人提供擔保之權利名稱填入,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典權」字樣。
六、 第(15)欄「擔保權利總金額」︰填寫本契約各筆棟權利提供擔保之債權總金額。
七、 第(16)(17)(18)(19)「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欄︰按立約當事人自由約定,惟約定無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時,於相當欄內填「無」或「空白」字樣,或以斜線劃除。
八、 第(20)欄「權利存續期限」︰最高限額抵押權方須填寫,債權額之抵押權則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九、 第(21)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十、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先填「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權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包括設定人及債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務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二、第(24)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債權範圍及義務人或債務人所設定之債務範圍分別填入。
十三、第(28)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9)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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