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建築改良物 典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土地或各棟建物設定典權之範圍。如係個人所有土地或建物全筆棟出典者,填「所有權全部」,如係一部分出典者,即填「持分幾分之幾」,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第(6)(13)欄「典價金額」︰填寫各該筆土地或各該棟建物之典價金額。
五、第(14)欄「典價總金額」︰填寫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典價金額之總和。
六、第(15)欄「權利存續期限」︰典權如定有期限者,將其權利之起迄年月日填入。如未定有期限者,則填「不定期限」字樣。
七、第(16)欄「典物轉典或出租之約定」︰如約定「典權不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不得轉典或出租」字樣,如約定典權得讓典或出租於他人者,應填「本典物得轉典或出租」字樣;本欄如空白,未有其他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民法第九百一十五條之規定視為典物得讓與,並得出租。
八、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第(18)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十、「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典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承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出典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典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一、第(20)(22)(23)(2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二、第(21)欄「權利範圍」:「承典持分」「出典持分」各項,應按實際承典時或出典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三、第(25)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6)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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