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地上權設定契約書

地上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第(5)欄「設定範圍」︰填寫各筆土地設定地上權之範圍。如係部分範圍設定者,應附具「地上權位置圖」,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三、第(6)欄「地租」︰按訂立契約人約定填寫。
四、第(7)欄「權利價值」︰將各筆土地地上權價值之總和填入。
五、第(8)欄「權利存續期限」︰如地上權定有期限者,將其起迄年月日填入。如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應註明「不定期」字樣。
六、第(9)欄「地上權讓與之約定」︰如訂立契約人約定地上權不得讓與他人者,應填「本地上權不得讓與」字樣,如約定地上權得讓與他人者,應填「本地上權得讓與」。本欄如空白,未有其他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民法第八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視為得讓與他人。
七、第(10)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八、「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地上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九、第(12)(14)(15)(16)「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第(13)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及義務人所設定之權利範圍分別填入。
十一、第(17)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二、第(18)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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