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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懇請准予補載死亡除戶記載

申 請 函

受文者:台北市    區戶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准予補載『 』之死亡除戶記載由。

說 明:申請人     因先父    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去

世,當初由於突遭不幸,且年少未經世事,未克於當時申報死亡除戶,致使戶

籍遺漏死亡除戶之記載,而由於年代已久已無法拿到死亡證明,本人無奈之餘,

特懇請先父之友    先生及    先生就以上事實予以保證,並檢附日

據時代謄本影本、光復後初次設籍謄本影本、保證書、印鑑證明及戶口名簿影

本,懇請 鈞所准予補載先父    之死亡除戶記載,並准予核發證明,俾

便民辦理繼承登記,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住   址:

連 絡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核發門牌整編證明

申 請 函
受文者:台北縣   鄉戶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惠予核發門牌整編證明
說 明:立申請函人    茲就先父    所有座落台北縣   鄉 
村 路   號所有權全部,因先父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去世,現欲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時,查
無此資料,不知﹁    路   號﹂是否已門牌整編?若已
經門牌整編,懇請 鈞所核發門牌整編證明,以保障民之權益。


立申請函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予以核准免繳地價稅

申   請   函
受文者:   縣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就________地目之土地予以核准免繳地價稅由。
說 明:
一、申請人     所有座落   縣   市    段     
小段地號土地壹筆,因確係供   市   路   巷
所使用,且經地政事務所核准地目變更在案。
二、茲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懇請惠予核准免於課徵
地價稅,以保障本人權益,不勝感禱!


申 請 人:
                          連絡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核發財產清冊

申 請 函
受文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主 旨:懇請惠予核發先夫 之財產清冊。
說 明:
一、申請人 茲因 先夫 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逝世,現就所遺留之財產申報遺產稅所需,
惟不諳 先夫之財產明細,是以特向 鈞局申請查明其財產
清冊,並請惠予覆文告知,以免疏漏。
二、茲檢附 先夫之死亡除戶謄本影印本一份及申請人之戶籍謄
本影本一份,誠感德便!


申 請 人:
連絡地址: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補載死亡除戶記載

申 請 函
受文者:台北市    區戶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准予補載________之死亡除戶記載由。
說 明:申請人    因先父   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去世,當初由於突遭不幸,且年少未經世事,未克於當
時申報死亡除戶,致使戶籍遺漏死亡除戶之記載,而由於年代
已久已無法拿到死亡證明,本人無奈之餘,特懇請先父之友先
生及先生就以上事實予以保證,並檢附日據時代謄本影本,光
復後初次設籍謄本影本保證書、印鑑證明及戶口名簿影本,懇
請 鈞所准予補載先父    之死亡除戶記載,並准予核發
證明,俾便民辦理繼承登記,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住   址:
連 絡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申   請   函
受文者: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 鈞處核准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就已
核課稅額之差額部分辦理退稅。
說 明:
一、立申請書人    原所有座落   縣    市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持分    ,茲因已於民國    
年   月       日以投標方法,公開拍賣,並由    
先生得標。現因本人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
之規定,懇請 鈞處准予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前述標的
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就已核課增值稅之差額部分核准辦理退稅。
二、檢附本人    之戶口名簿影本、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
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及板橋法院通知函影本各乙份。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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