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信託條款」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
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8)(9)(10)(11)(12)欄︰應照建物登
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3)欄「信託權利種類」︰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種類,如所有權、地上權或抵押權等。
四、第(6)(14)欄「信託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信託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信託者,則填「全部」,如僅信託一部分者,則按其信託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棟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五、第(7)欄「信託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筆土地信託當年之公告現值或土地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六、第(15)欄「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填寫各棟建物信託當年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或建物登記資料他項權利價值。
七、第(16)欄「信託不動產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信託當年公告現值或他項權利價值及各棟建物信託當年建物價格或他項權利價值之總和。
八、第(17)欄「信託條款」︰本信託關係須約定之事項,均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受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受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委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委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4.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9)(21)(22)(23)欄「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 第(20)欄「權利範圍」:「受託持分」「委託持分」各項應按其實際受託或委託之權利持分額填寫之。
十二、 第(24)欄「蓋章」: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三、 第(25)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無需先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稅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依法申請產權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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