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 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五、 如係他項權利「移轉」而訂立契約者,應將本契約書格式各欄內有關「變更」之文字刪除,如係權利內容「變更」而訂約者,應將有關「移轉」之文字刪除。
貳、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原設定權利範圍」︰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四、 第(6)(13)欄「原設定權利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五、 第(14)欄「權利種類」︰如抵押權移轉或變更者,填「抵押權」字樣,以此類推。
六、 第(15)欄「原權利總價值」︰應照原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登記資料上所載填寫。
七、 第(16)欄「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內容」︰應將移轉或變更之「原因」及其「內容」分別填入;「內容」欄以變更原登記事項之約定事項為限。
八、 第(17)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先填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一、 第(23)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二、 第(24)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移轉或變更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