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賜覆本人房屋稅籍資料上房屋面積
說 明:立申請書人 ,茲因擬將所有座落: 市
街 號房屋出售予他人,特在擬出售之前懇請 鈞分處惠
予將上述房屋稅稅籍資料上有關房屋之面積賜覆,俾便本人申辦所有
權移轉契約。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請惠予核印原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 鈞所惠予核印原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說 明:立申請書人 ,茲因需要,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向 鈞
所申請核印民國 年 月 日收件, 字第 號登
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懇請 鈞所惠予核印,誠感德便。
申請人:
住 址:
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 鈞所惠予核印原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說 明:立申請書人 ,茲因需要,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向 鈞
所申請核印民國 年 月 日收件, 字第 號登
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懇請 鈞所惠予核印,誠感德便。
申請人:
住 址:
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惠予退還重覆繳納之房屋稅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惠予退還重覆繳納之房屋稅由。
說 明:申請人 ,所有座落台北市 區 里
街 號房屋乙幢,持分 ,日前因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時,曾請 鈞處補發 年欠繳之房屋稅單,蓋因申請
人失察,以致重覆繳納,現將前後繳納之稅單附於申請書後,
懇請 鈞處查明並惠予退還溢繳之稅費,不勝感禱!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惠予退還重覆繳納之房屋稅由。
說 明:申請人 ,所有座落台北市 區 里
街 號房屋乙幢,持分 ,日前因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時,曾請 鈞處補發 年欠繳之房屋稅單,蓋因申請
人失察,以致重覆繳納,現將前後繳納之稅單附於申請書後,
懇請 鈞處查明並惠予退還溢繳之稅費,不勝感禱!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惠予核發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
申 請 書
受文者:保證責任臺北市第二倉庫利用合作社
主 旨:懇請惠予核發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
說 明:立書人 茲因 先夫 於民國 年 月
日死亡,現因辦理遺產申
報之故,需調查先父之遺產狀況,懇請查明並核覆先父(股東
戶名: ,國民身份證: )之第二倉庫
利用合作社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不勝感禱!
立書人 :
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惠予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申 請 書
受文者: 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惠予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由。
說 明:申請人 所有座落 市 區 路 段
巷 號 樓建物基地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持分 , 自取得所有權至 今一直為自用居住,現
因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已在現值申報書︵收件號: ︶上
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報,現特具文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影本一份、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原核發之一般稅率增值稅單正本一
份,懇請 鈞分處惠予改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核課土地增值稅,以障權益,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就增建房屋課徵房屋稅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就增建房屋課徵房屋稅由。
說 明:申請人 現有座落於 市 街 號(基地
座落 市 段 地號)房屋一、二層,前曾因擴建,將
後側空地( 市 段 地號)予以增建並與 號一
樓一併打通使用,現因善盡本人之納稅義務,特此立書,煩請
鈞分處惠予派員查明將上述增建之一層建物予以課征房屋稅。
(併入前面一樓課稅或另立稅籍課稅均可)。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就增建房屋課徵房屋稅由。
說 明:申請人 現有座落於 市 街 號(基地
座落 市 段 地號)房屋一、二層,前曾因擴建,將
後側空地( 市 段 地號)予以增建並與 號一
樓一併打通使用,現因善盡本人之納稅義務,特此立書,煩請
鈞分處惠予派員查明將上述增建之一層建物予以課征房屋稅。
(併入前面一樓課稅或另立稅籍課稅均可)。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核印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申 請 書
受文者: 戶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核印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說 明:
一、亡夫 因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亡
故,為申辦其遺產繼承案由。
二、申請人因家居北市不克跋踄前往 鈞所申領,特此立書附上
戶籍謄本申請書乙份及戶籍謄本影本乙份及新台幣 元
正,煩請 鈞所便民予以核印民國 年 月
日於 里 鄰 街 號戶長:
之全戶除戶謄本三份,不勝感禱!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更正房屋稅籍及評定現值
申請書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准予更正房屋稅籍及評定現值。
說 明:申請人 就所有建物門牌 市 區 路 號
樓︵稅籍號碼: ︶所有權全部,於民國 年 月
日辦竣建物分割登記在案,今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二份,懇
請 鈞處准予增編房屋稅籍並就新舊建物分別重新核定評值,
以裨民便,
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准予更正房屋稅籍及評定現值。
說 明:申請人 就所有建物門牌 市 區 路 號
樓︵稅籍號碼: ︶所有權全部,於民國 年 月
日辦竣建物分割登記在案,今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二份,懇
請 鈞處准予增編房屋稅籍並就新舊建物分別重新核定評值,
以裨民便,
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請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手續
申 請 書
受文者:
主 旨:因座落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房
屋產權移轉,茲檢附左列證件請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手續。
附 件:
一、建築改良物買賣(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 份。
二、契稅監證費繳納收據影本 份。
三、 年 期房屋稅繳納收據影本 份。
四、其他。
申請人:
受託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受文者:
主 旨:因座落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房
屋產權移轉,茲檢附左列證件請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手續。
附 件:
一、建築改良物買賣(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 份。
二、契稅監證費繳納收據影本 份。
三、 年 期房屋稅繳納收據影本 份。
四、其他。
申請人:
受託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縣 鄉鎮 村 路
本人所有 鄰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之房屋(基地座落: 段 小段 地號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 設立戶籍,確無租賃關係 ,如出售土地日( 年
月 日)前一年內確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有不實,願意補繳稅款,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接受處罰。
此 致
縣
稅捐稽徵處 分處
市
申 明 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申明日期 : 年 月 日
本人所有 鄰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之房屋(基地座落: 段 小段 地號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 設立戶籍,確無租賃關係 ,如出售土地日( 年
月 日)前一年內確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有不實,願意補繳稅款,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接受處罰。
此 致
縣
稅捐稽徵處 分處
市
申 明 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申明日期 :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填表說明
以下由資料提供機關填寫
| 電子資料名稱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名稱。 |
| 使用目的 | 提出申請使用之目的,請詳細說明。 |
| 資料範圍 | 申請資料之範圍,如地段名稱或地理涵蓋範圍。 |
| 資料欄位名稱 | 申請地籍圖及地價資料時,不必填寫欄位名稱。 申請登記資料,請填寫主要資料欄位名稱,對欄位名稱不瞭解者,請洽資料提供機關。 |
| 所需提供方式 | 分為磁片提供、磁帶提供、光碟提供、網路傳輸及其他等,提供方式由提供機關規定。 |
| 申請人(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 提出申請之申請人姓名(機關、團體)、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
| 注意事項 | 說明資料使用之限制。 |
| 是否可提供 | 無論提供是否成立,資料提供機關均應將第一份退還申請人,第二份存參並彙整備查。如審查後無法提供者,應勾選原因,如無法提供之原因不在所列之項目者,請選擇其他項並註明之。 |
| 費用總計 | 申請人應付繳之費用總數。 |
| 提供機關章戳 | 資料提供機關章戳。 |
| 聯絡人、電話、傳真 | 資料提供機關之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
| 備 註 | 其他重要事項,但於上述欄位中無法表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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