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申請書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申請書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請賜覆本人房屋稅籍資料上房屋面積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賜覆本人房屋稅籍資料上房屋面積
說 明:立申請書人        ,茲因擬將所有座落:   市    
街      號房屋出售予他人,特在擬出售之前懇請 鈞分處惠
予將上述房屋稅稅籍資料上有關房屋之面積賜覆,俾便本人申辦所有
權移轉契約。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惠予核印原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市    地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 鈞所惠予核印原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

說 明:立申請書人 ,茲因需要,特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向 鈞

所申請核印民國  年   月   日收件,   字第    號登

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懇請 鈞所惠予核印,誠感德便。



申請人:

住 址:

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惠予退還重覆繳納之房屋稅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惠予退還重覆繳納之房屋稅由。
說 明:申請人      ,所有座落台北市   區   里   
街   號房屋乙幢,持分     ,日前因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時,曾請 鈞處補發  年欠繳之房屋稅單,蓋因申請
人失察,以致重覆繳納,現將前後繳納之稅單附於申請書後,
懇請 鈞處查明並惠予退還溢繳之稅費,不勝感禱!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惠予核發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


申 請 書

受文者:保證責任臺北市第二倉庫利用合作社

主 旨:懇請惠予核發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

說 明:立書人 茲因 先夫 於民國 年 月

日死亡,現因辦理遺產申

報之故,需調查先父之遺產狀況,懇請查明並核覆先父(股東

戶名: ,國民身份證:       )之第二倉庫

利用合作社股東持有股份證明書,不勝感禱!



立書人 :

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惠予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申   請   書

受文者:   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惠予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由。
說 明:申請人    所有座落   市    區    路  段  
巷   號  樓建物基地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持分 , 自取得所有權至 今一直為自用居住,現
因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已在現值申報書︵收件號:      ︶上
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報,現特具文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影本一份、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及原核發之一般稅率增值稅單正本一
份,懇請 鈞分處惠予改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核課土地增值稅,以障權益,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就增建房屋課徵房屋稅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就增建房屋課徵房屋稅由。
說 明:申請人    現有座落於   市   街   號(基地
座落  市  段  地號)房屋一、二層,前曾因擴建,將
後側空地(  市  段  地號)予以增建並與   號一
樓一併打通使用,現因善盡本人之納稅義務,特此立書,煩請 
鈞分處惠予派員查明將上述增建之一層建物予以課征房屋稅。
(併入前面一樓課稅或另立稅籍課稅均可)。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核印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申 請 書

受文者:   戶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核印除戶全戶戶籍謄本。
說 明:
一、亡夫    因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亡
故,為申辦其遺產繼承案由。
二、申請人因家居北市不克跋踄前往 鈞所申領,特此立書附上
戶籍謄本申請書乙份及戶籍謄本影本乙份及新台幣   元
正,煩請 鈞所便民予以核印民國    年   月
日於   里   鄰    街  號戶長:   
之全戶除戶謄本三份,不勝感禱!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核印土地登記簿謄本


申 請 書

受文者: 縣   地政事務所
主  旨:懇請核印土地登記簿謄本由
說 明:申請書人 因業務上需要,特附上新台幣 元正,
懇請 鈞地政所體恤申請人路途遙遠,惠予就附後所檢送之謄
本申請書,准予核印如左標的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勝感禱!
※    段      地號土地  筆


申 請 人:    
連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更正房屋稅籍及評定現值

申請書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准予更正房屋稅籍及評定現值。
說 明:申請人   就所有建物門牌  市 區  路  號  
樓︵稅籍號碼:    ︶所有權全部,於民國   年  月  
日辦竣建物分割登記在案,今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二份,懇
請 鈞處准予增編房屋稅籍並就新舊建物分別重新核定評值,
以裨民便,
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更正房屋稅籍

申   請   書

受文者: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更正房屋稅籍。
說 明:申請人     就所有建物門牌:  區  路  號  樓
(稅籍號碼:     )所有權全部,於民國   年   
月  日向   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分割登記在案,茲因分
割後該門牌面積減為原來之一半,特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及建物
平面圖各一份,煩請 鈞處重新核定建物之評定現值,並更正
房屋稅籍資料,以利爾後申辦所有權移轉時有所依據
,不勝感禱!


立申請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請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手續

申   請   書

受文者:

主 旨:因座落   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房

屋產權移轉,茲檢附左列證件請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手續。

附 件:

一、建築改良物買賣(贈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影本   份。

二、契稅監證費繳納收據影本   份。

三、    年    期房屋稅繳納收據影本    份。

四、其他。

申請人:

受託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退還登記、測量規費

享受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退還本人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之原納土地增值稅

請惠予撤銷增值稅現值申報

請分層設立房屋稅籍

申請退還登記費及書狀費事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縣 鄉鎮 村    路
本人所有 鄰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之房屋(基地座落:     段     小段     地號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    設立戶籍,確無租賃關係 ,如出售土地日( 年
月 日)前一年內確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有不實,願意補繳稅款,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接受處罰。
此  致

稅捐稽徵處 分處



申 明 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申明日期 :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表-填表說明
電子資料名稱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名稱。
使用目的 提出申請使用之目的,請詳細說明。
資料範圍 申請資料之範圍,如地段名稱或地理涵蓋範圍。
資料欄位名稱 申請地籍圖及地價資料時,不必填寫欄位名稱。
申請登記資料,請填寫主要資料欄位名稱,對欄位名稱不瞭解者,請洽資料提供機關。
所需提供方式 分為磁片提供、磁帶提供、光碟提供、網路傳輸及其他等,提供方式由提供機關規定。
申請人(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提出申請之申請人姓名(機關、團體)、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注意事項 說明資料使用之限制。
以下由資料提供機關填寫
是否可提供 無論提供是否成立,資料提供機關均應將第一份退還申請人,第二份存參並彙整備查。如審查後無法提供者,應勾選原因,如無法提供之原因不在所列之項目者,請選擇其他項並註明之。
費用總計 申請人應付繳之費用總數。
提供機關章戳 資料提供機關章戳。
聯絡人、電話、傳真 資料提供機關之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備 註 其他重要事項,但於上述欄位中無法表達者。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土地建物申請書

Related Posts with Thumbn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