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 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 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加清冊,並由申請人在騎縫處蓋章。
- 所謂「簽章」係指得簽名或蓋章。
-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 面積填寫方式,以小數點表示,如一百二十平方公尺五十平方公寸則填寫為120.5。
- 第(5)(12)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申請事項之權利範圍。
- 申辦住址變更登記或更名登記,如不涉及權利變更者,地目、面積及權利範圍欄得予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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