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 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 各欄填法
一、 「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 「建物標示」第(7)(8)(9)(10)(11)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 第(5)(12)欄「設定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設定抵押權之範圍,如係全部提供擔保者,則填「全部」,如僅一部分提供擔保者,則按其提供擔保之持分額填寫,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四、 第(6)(13)欄「擔保權利金額」︰如僅以一筆土地或一棟建物提供擔保者,將其擔保債權金額填入。如係數筆土地或數棟建物共同擔保一債權者,本欄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五、 第(14)欄「提供擔保權利種類」︰將義務人提供擔保之權利名稱填入,如「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典權」字樣。
六、 第(15)欄「擔保權利總金額」︰填寫本契約各筆棟權利提供擔保之債權總金額。
七、 第(16)(17)(18)(19)「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欄︰按立約當事人自由約定,惟約定無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時,於相當欄內填「無」或「空白」字樣,或以斜線劃除。
八、 第(20)欄「權利存續期限」︰最高限額抵押權方須填寫,債權額之抵押權則免填,或以斜線劃除。
九、 第(21)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十、 「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先填「權利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權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包括設定人及債務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債務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二、第(24)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債權範圍及義務人或債務人所設定之債務範圍分別填入。
十三、第(28)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四、第(29)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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