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分割前土地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土地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筆土地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二、「分割後土地標示」各欄︰將土地分割後之土地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三、「分割前建物標示」各欄︰先將分割前建物之標示及其所有權人之姓名,及權利範圍,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者分別填入,再將各棟建物分割之權利價值填入。
四、「分割後建物標示」各欄︰將建物分割後之建物標示及其所有權人姓名,權利範圍及權利價值分別填入。
五、第(16)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六、第(17)欄「鄉鎮市區公所監證」︰備供訂立契約人送往監證時,由監證人員填寫,訂立契約人不須填寫。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 訂約之所有權人分別將其「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填入,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九、第(22)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肆、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申請監證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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