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農地所有權讓售同意書
農 地 所 有 權 讓 售 同 意 書
本人所有座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地目土地 筆,面積計 公頃,同意以新臺幣 元正讓售與 君自任耕作,恐口無憑 ,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立同意書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
同 意 書
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
號業經列入地籍圖重測,並經調查完成,上開土地若於
登記後、於重測公告時發生面積增減者,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絕無
異議,恐口無憑,爰立同意書為憑。
此 致
地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同意以重測後之結果為準
同 意 書
承 受
茲 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設定抵押
承 受 人
如因政府實施土地重測而發生標示變更及面積增減之情事時, 願
抵押權人
以重測後之結果為準,絕無異議。
此 致
地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同意將本人名義標的物更名為夫所有
同 意 書
立同意書人 茲於民國 年 月 日與先夫
結婚,並於婚姻存續期間,以本人名義購買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持分 及 區 街 巷 號 樓
建號 全部,現因夫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亡故,上述財產理
應歸夫所有辦理繼承,是故立同意書人同意將上述標的物更名為夫所有,
並保證上述財產確非本人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且在婚姻存續期間,並
未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確係屬夫妻聯合財產,現依夫妻聯合財產制規定,
同意將本人名義更名為夫所有,絕無異議,以上所言如有不實,立同意書
人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立同意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同意依照政府重測後公告確定之結果辦理登記
同 意 書
權利人
立同意書人
義務人
茲因雙方 ,同意依照政府重測後公告確定之結果之標示及面
積辦理 登記,屬實無訛。
權利人:
住 址:
義務人:
住 址:
土地標示: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所有
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妻名義登記建物土地
同 意 書
本人與妻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購置之夫妻聯合財產經以妻名義登記建物土
地標示如左:
土地: 市 區 段 小段地號 之 面積: 持分
街
建物: 市 區 段 巷 弄 號 樓面積:
路
權利範圍:
本人同意 絕無異議恐口無憑特立同意書為據。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同意配偶處分其名下之不動產
同 意 書
立同意書人 與配偶 係採夫妻聯合財產制,
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與一千零十七條規定,本人同意配偶處分
其名下之不動產,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證。
土地標示:
建物標示: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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