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資料名稱 |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名稱。 |
使用目的 | 提出申請使用之目的,請詳細說明。 |
資料範圍 | 申請資料之範圍,如地段名稱或地理涵蓋範圍。 |
資料欄位名稱 | 申請地籍圖及地價資料時,不必填寫欄位名稱。 申請登記資料,請填寫主要資料欄位名稱,對欄位名稱不瞭解者,請洽資料提供機關。 |
所需提供方式 | 分為磁片提供、磁帶提供、光碟提供、網路傳輸及其他等,提供方式由提供機關規定。 |
申請人(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 提出申請之申請人姓名(機關、團體)、電話、傳真、地址、業別、簽章。 |
注意事項 | 說明資料使用之限制。 |
是否可提供 | 無論提供是否成立,資料提供機關均應將第一份退還申請人,第二份存參並彙整備查。如審查後無法提供者,應勾選原因,如無法提供之原因不在所列之項目者,請選擇其他項並註明之。 |
費用總計 | 申請人應付繳之費用總數。 |
提供機關章戳 | 資料提供機關章戳。 |
聯絡人、電話、傳真 | 資料提供機關之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
備 註 | 其他重要事項,但於上述欄位中無法表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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