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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公共設施並未隨同主建物同時移轉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即繼承人)  茲就被繼承人 所有後列遺產於民國  年  月辦竣公同共有繼承,並於   年   月   日達成和解遺產分割,   年    月   日辦竣共有物分割登記在案(收件日:     收件號: 字     號)。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建號   建物之所有權現登記名義人為     ,權利範圍各為   ,惟其公共設施部分權狀因於    松山收件字第    號抵押權設定案中,確已由地政事務所收,惟登記機關將其權利範圍仍記載為空白,以致於遺產和解分割登記時,公共設施並未隨同主建物同時移轉,以上所言如有不實及虛偽情事,以致損害他人權益時,立切結書人願負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起造人通訊住址非戶籍住址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係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之 使字第
號案之棟樓之起造人,茲因本案建築師事務所於申請建築執照
及使用執照時所書寫之本人住址「        」係立書
人之通訊住址並非所附之戶籍住址無訛!以上所言如有不實,致善意第
三者受損害者,立切結書人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現耕農民

現 耕 農 民 切 結 書
本人確為現耕農民,並保證承受(收回)農地後,確能自任耕作,如
有不實,除願負法律責任外,並同意由原核發機關撤銷自耕能力證明書,
絕無異議。



此  致
鄉(鎮、市、區)公所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自任耕作

                        承 購 農 地 後 確 供 自 任 耕 作 切 結 書
本人承購座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地目土地 筆面積計 公頃後確係供自任耕作屬實,如有虛偽情事,上開耕地請政府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絕無異議外,本人並願負刑事責任。恐口無憑,特立此切結書為證。



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無法提出所有權狀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所有座落本市     段     小段      
地號上所在建築物壹幢,係於民國    年    月    日建造,
因未提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致使無法提出所有權狀,屬實無
訛,如有虛偽致損害他人之權益時,立切結書人願負賠償及法律上之一切
責任,茲因辦理移轉需要,懇請 貴所准予監證俾利移轉,實為德便。

 謹  呈
公所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申請繼續辦理指定建築線

切   結  書

            鄉
                                  具切結書人   擬在台北縣    鎮   段 小段 地號
            市

筆基地興建房屋,因面臨之道路(如附1/  圖示)供公眾通行已逾十年以上但未達廿年

前經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於 年 月土地所有權人附有同意書 日指定建築線(號

碼: 號)在案,立切結書人申請繼續辦理指定建築線,如造成他人或善意第三

者權益受損時願負全責。

此  致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立切結書人(申請人及基地所有權人)

姓   名: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個人名義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前以個人獨資經營之名義在
地號興建廠房乙棟,該廠未具法人資格,且未辦理設立登記及營利事業登
記,係本人獨資經營,並無其他出資人或合夥人屬實,並願以個人名義申
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有虛偽致影響第三人權益時,立切結書人願
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房屋拆除切結書

房  屋  拆  除  切  結  書

本人    申請拆除座落台北縣   市       段  巷  弄  號

段    小段 地號房屋,確係本人    所有,且無設定任何他項權利及抵押,
如因拆除而發生任何產權糾紛或損害鄰房,妨害他人權益,本人願依法負一切法律責任,又
與    鄰房之共同壁暫不拆除,待鄰房拆除時由其業主一併拆除,絕無異議,恐口無憑,
特立切結書如上。
此  致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立 切 結 書 人:
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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