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意 書
立同意書人 茲於民國 年 月 日與先夫
結婚,並於婚姻存續期間,以本人名義購買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持分 及 區 街 巷 號 樓
建號 全部,現因夫不幸於民國 年 月 日亡故,上述財產理
應歸夫所有辦理繼承,是故立同意書人同意將上述標的物更名為夫所有,
並保證上述財產確非本人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且在婚姻存續期間,並
未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確係屬夫妻聯合財產,現依夫妻聯合財產制規定,
同意將本人名義更名為夫所有,絕無異議,以上所言如有不實,立同意書
人願負法律上之一切責任。
立同意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