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同意以重測後之結果為準


同   意  書

承  受
茲 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設定抵押
承 受 人
如因政府實施土地重測而發生標示變更及面積增減之情事時, 願
抵押權人
以重測後之結果為準,絕無異議。


此 致

地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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