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代書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同意以重測後之結果為準
同 意 書
承 受
茲 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設定抵押
承 受 人
如因政府實施土地重測而發生標示變更及面積增減之情事時, 願
抵押權人
以重測後之結果為準,絕無異議。
此 致
地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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