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


同   意  書

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
號業經列入地籍圖重測,並經調查完成,上開土地若於            
登記後、於重測公告時發生面積增減者,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絕無
異議,恐口無憑,爰立同意書為憑。

此 致

地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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