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代書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
同 意 書
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
號業經列入地籍圖重測,並經調查完成,上開土地若於
登記後、於重測公告時發生面積增減者,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絕無
異議,恐口無憑,爰立同意書為憑。
此 致
地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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