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無法提出所有權狀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所有座落本市     段     小段      
地號上所在建築物壹幢,係於民國    年    月    日建造,
因未提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致使無法提出所有權狀,屬實無
訛,如有虛偽致損害他人之權益時,立切結書人願負賠償及法律上之一切
責任,茲因辦理移轉需要,懇請 貴所准予監證俾利移轉,實為德便。

 謹  呈
公所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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