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所有座落本市 段 小段
地號上所在建築物壹幢,係於民國 年 月 日建造,
因未提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致使無法提出所有權狀,屬實無
訛,如有虛偽致損害他人之權益時,立切結書人願負賠償及法律上之一切
責任,茲因辦理移轉需要,懇請 貴所准予監證俾利移轉,實為德便。
謹 呈
公所
立切結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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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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