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即繼承人) 茲就被繼承人 所有後列遺產於民國 年 月辦竣公同共有繼承,並於 年 月 日達成和解遺產分割, 年 月 日辦竣共有物分割登記在案(收件日: 收件號: 字 號)。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建號 建物之所有權現登記名義人為 ,權利範圍各為 ,惟其公共設施部分權狀因於 松山收件字第 號抵押權設定案中,確已由地政事務所收,惟登記機關將其權利範圍仍記載為空白,以致於遺產和解分割登記時,公共設施並未隨同主建物同時移轉,以上所言如有不實及虛偽情事,以致損害他人權益時,立切結書人願負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立切結書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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