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公共設施並未隨同主建物同時移轉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即繼承人)  茲就被繼承人 所有後列遺產於民國  年  月辦竣公同共有繼承,並於   年   月   日達成和解遺產分割,   年    月   日辦竣共有物分割登記在案(收件日:     收件號: 字     號)。而    路  段  巷  弄  號  樓建號   建物之所有權現登記名義人為     ,權利範圍各為   ,惟其公共設施部分權狀因於    松山收件字第    號抵押權設定案中,確已由地政事務所收,惟登記機關將其權利範圍仍記載為空白,以致於遺產和解分割登記時,公共設施並未隨同主建物同時移轉,以上所言如有不實及虛偽情事,以致損害他人權益時,立切結書人願負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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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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