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8日 星期日

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申   請   函
受文者: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 鈞處核准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就已
核課稅額之差額部分辦理退稅。
說 明:
一、立申請書人    原所有座落   縣    市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持分    ,茲因已於民國    
年   月       日以投標方法,公開拍賣,並由    
先生得標。現因本人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
之規定,懇請 鈞處准予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前述標的
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就已核課增值稅之差額部分核准辦理退稅。
二、檢附本人    之戶口名簿影本、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
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及板橋法院通知函影本各乙份。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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