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函
受文者:台北縣稅捐稽徵處 分處 主 旨:懇請 鈞處核准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就已
核課稅額之差額部分辦理退稅。
說 明:
一、立申請書人 原所有座落 縣 市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持分 ,茲因已於民國
年 月 日以投標方法,公開拍賣,並由
先生得標。現因本人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
之規定,懇請 鈞處准予改以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前述標的
核課土地增值稅,並就已核課增值稅之差額部分核准辦理退稅。
二、檢附本人 之戶口名簿影本、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
無租賃情形申明書及板橋法院通知函影本各乙份。
申請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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