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代書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公同共有分劃變更為持分
公同共有(持分)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等 人,茲就公同共有座落:
區 段 小段 地號土地乙筆,因出於自由意志,同意將上述標的
之公同共有分劃變更為持分共有各 ,亦即將公同共有定為均等,俾
使各自處分無訛!恐口無憑,特立本書存證。
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地役權設定契約書
地役權設定契約書填寫說明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供役地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供役地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需役地土地標示」第(7)(8)(9)(10)欄︰應照需役地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所有權人姓名」︰按各筆土地登記資料所載之姓名分別填入。
四、第(6)欄「設定範圍」︰填寫各筆土地設定地役權之範圍。如係部分範圍設定者,應附具「地役權位置圖」,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五、第(12)欄「地租」︰如約定須支付地租者,將每年或每月之地租總額填入。如約定勿須支付地租者,填「無地租」字樣;如本欄空白,視為無地租。
六、第(13)欄「權利價值」︰將各筆土地地役權價值之總和填入。
七、第(14)欄「權利存續期限」︰地役權如定有期限者,將其權利之起迄年月日填入。如未定有期限者,則填「不定期限」字樣。
八、第(1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地役權人或需役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供役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7)(19)(20)(21)「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 第(18)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及義務人所設定之權利範圍分別填入。
十二、 第(22)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三、 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壹、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或原子筆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
三、關於金額之數目字,應以國字大寫填寫,如「壹」「貳」等字樣,其餘得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以斜線劃除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貳、各欄填法
一、「供役地土地標示」第(1)(2)(3)(4)欄︰應照供役地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需役地土地標示」第(7)(8)(9)(10)欄︰應照需役地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5)(11)欄「所有權人姓名」︰按各筆土地登記資料所載之姓名分別填入。
四、第(6)欄「設定範圍」︰填寫各筆土地設定地役權之範圍。如係部分範圍設定者,應附具「地役權位置圖」,如各筆持分不同難以填寫時,應分別訂立契約。
五、第(12)欄「地租」︰如約定須支付地租者,將每年或每月之地租總額填入。如約定勿須支付地租者,填「無地租」字樣;如本欄空白,視為無地租。
六、第(13)欄「權利價值」︰將各筆土地地役權價值之總和填入。
七、第(14)欄「權利存續期限」︰地役權如定有期限者,將其權利之起迄年月日填入。如未定有期限者,則填「不定期限」字樣。
八、第(15)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
九、「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權利人」(即地役權人或需役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義務人」(即供役地所有權人)及其「姓名或名稱」「權利範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十、 第(17)(19)(20)(21)「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登記簿、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鄰。
十一、 第(18)欄「權利範圍」:將權利人所取得之權利範圍及義務人所設定之權利範圍分別填入。
十二、 第(22)欄:訂立契約人之印章,應與姓名欄所載者相同。
十三、 第(23)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參、本契約書訂立後一個月內檢附有關文件,依法申請設定登記,以確保產權。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農地所有權讓售同意書
農 地 所 有 權 讓 售 同 意 書
本人所有座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地目土地 筆,面積計 公頃,同意以新臺幣 元正讓售與 君自任耕作,恐口無憑 ,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立同意書人: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
同 意 書
座落 市 段 小段 地
號業經列入地籍圖重測,並經調查完成,上開土地若於
登記後、於重測公告時發生面積增減者,願意依照原業主指界為準,絕無
異議,恐口無憑,爰立同意書為憑。
此 致
地政事務所
立同意書人: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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