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鄉鎮 村 路
本人所有 鄰 段 巷 弄 號 樓
市 市區 里 街
之房屋(基地座落: 段 小段 地號土地)於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 設立戶籍,確無租賃關係 ,如出售土地日( 年
月 日)前一年內確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有不實,願意補繳稅款,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接受處罰。
此 致
縣
稅捐稽徵處 分處
市
申 明 人: (簽名或蓋章)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申明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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