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於2009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篇及民法施行法之修正將「限定繼承」改為法定繼承,換言之,繼承,以「限定繼承」為原則,概括繼承及抛棄繼承為例外。

辦理限定繼承的程序如下:(現已不需申辦,僅供參考)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 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
內 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
(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被繼
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
一定 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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